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同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为给其父亲筹钱治病,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将其位于横县**镇**村委**村**排岭的杉树采伐,并以28000元的价格将采伐下的杉木材出售给不知名的老板。经鉴定,被采伐蓄积量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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