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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0日至4月23日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本组村民李某乙同意,在云县***镇**村***组***山李某乙家山林砍伐林木用于种植茯苓。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计采伐云南松98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6.8355立方米,原木材积22.1020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甲在未被立案侦查以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汪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6.8355立方米,原木材积22.102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未被立案以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7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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