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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8********,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至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及聘请他人(具体情况不详)一起将李某乙、张某某家位于云县**镇**沟地块的林木用油锯和柴刀进行砍伐。经鉴定,采伐树种系巨尾桉;采伐面积0.7386公顷,采伐林木蓄积98.4立方米,共计74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归案情况、林权证明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张某某、字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林木采伐认定书;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检察官助理:徐衔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931****。

2.案卷2册,共86页,光盘3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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