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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性别: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57********,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取得锦屏县**镇**村**组“老祖坟”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树种:杉木,采伐四至:东至冲边,南至冲边,西至祖坟岭,北抵李某乙等户山,允许采伐面积0.11公顷(即1.65亩),采伐蓄积23.13立方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雇请民工李某丙等人进入**村“老祖坟”山场采伐林木,其本人也参与砍伐。2019年11月22日,经聘请锦屏县林业技术人员对“老祖坟”采伐山场进行鉴定山场,李某甲超《采伐林木许可证》范围内采伐杉林木1.5亩,滥伐林木材积14.5775立方米,蓄积20.82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砍伐的“老祖坟”山场系争议山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前**镇**村民委、**镇政府对该山场权属及砍伐事宜进行过两次调解。被告人李某甲超出采伐设计图砍伐部分的地块林权属**村李某丁等六户所有,但李某甲、李某戊、李某己等人均主张权属。2020年4月17日,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李某甲持有的杉原木136支,材积14.5775立方米。2019年11月28日,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李某甲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调解协议书、山林登记清册、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庚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圆圆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18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举证、质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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