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2********,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乡**街宿舍,现住咸丰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多处村民的山林采伐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下半年,其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将位于咸丰县**乡**村**组村民李某乙家他人未伐完毕的4株马尾松自购后采伐;

2017年底,其分别购买位于咸丰县**乡**村**组刘某甲、刘某乙等村民家的三块山林,雇请刘某丙等人共计采伐马尾松21株、柳杉13株,部分原木被卖至小村安置房,后因案发,剩余部分被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处理;

2018年4月左右,其先后又购买位于咸丰县**乡**村**组李某丙、李某丁村民家的山林部分林木,雇请刘某丙等人共计采伐马尾松46株、杉木5株和杂木1株,制成原木后售卖至颜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获利10500元;

2018年4月左右,其先后又购买位于咸丰县**乡**村**组李某戊、陈某某两家山林的部分林木,雇请他人共计采伐马尾松11株,一部分被制成原木售卖。

经咸丰县林业局认定,上述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73.10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许可证、林站证明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严某某、谯某某、陈某甲、刘某丙、秦某某、颜某某、伍某某、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李某戊、陈某乙等的证言;3.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鑫东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于咸丰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51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