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8********,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到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份与本屯的潘某某购买位于平果县四塘镇印山村河池屯“弄岜”坡一片桉树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拿自家油锯将所购买的“弄岜”坡上桉林木全部砍伐,后雇请本屯的李某乙将砍伐的桉树林木装上货车并运到武鸣县罗圩镇的木材加工厂销售,砍伐所得桉尾木就拿回家当柴火。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无证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平果县四塘镇印山村3林班40.1小班,砍伐树种为尾叶桉,砍伐面积0.8138公顷,砍伐林木数量346株,总蓄积量为25.2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到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林权证及方位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决,刑罚未执行完毕,现又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许剑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右江区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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