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3500元的价格向谢文健的妻子杨某某购买了种植在广西宾阳县王灵镇黄兴村委会下黄村“那蓬山”山场的一片林木,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将种植的巨尾桉砍伐。经南宁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伐木区位于王灵镇黄兴村委3林班181-1小班;采伐面积0.14公顷,林木蓄积量11.7立方米,出材量9.4立方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业部门采伐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杨某某、谢某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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