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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1********,壮族,初中,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甲等人砍伐李某甲向韦某乙购买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村**庄“六台山”、“那加”、“电灌”(地名)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县大丰镇**村5林班14-1、14-2、20-1小班和**村2林班7-1小班内,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巨尾桉(俗称:速生桉),成熟林,砍伐总面积0.73公顷(11亩),砍伐总株数999棵,总蓄积量为77.9548立方米。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李保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计算表》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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