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付某某砍伐其购买的山场林木。被砍伐的山场分别是佛冈县龙山镇门楼富村委会流洞第二村民小组的石龙山、芒窝顶山场和门楼富村委会流洞第一村民小组的掘头冚山场、圆岭矮山场。后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谢某某、李某乙将上述山场砍伐后的木材运输至板厂出售。经依法鉴定,上述三个山场采伐面积合计54.9亩,采伐蓄积合计132.9立方米。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汤塘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揭发他人有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刑事判决书、举报线索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达132.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1年2月3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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