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乙,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采伐林木面积共计831平方米,活立木蓄积共计19.906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与杨某甲购买**镇**村委会**组**山头的22棵林木,李某甲雇请砍工采伐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乙一部分林木,剩余的林木李某甲加工成木板后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某某。经鉴定,其采伐的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采伐面积323平方米,活立木蓄积7.122立方米。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镇**村委会**组**山林的7林木,李某甲雇请砍工采伐后,将林木加工成椽子后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丙。经鉴定,其采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采伐面积162平方米,活立木蓄积5.754立方米。
3.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镇**村委会**组**山林的13棵林木,李某甲雇请砍工采伐,在砍伐过程中采伐的林木打倒林木1棵,采伐后李某甲将林木加工成木材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经鉴定,其采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采伐面积346平方米,活立木蓄积7.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成立一般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维
检察官助理:赵雪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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