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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向龙川县**镇**村**生产队购买其生产队在**村**(地名)山上的桉树、向村民何某甲、何某乙购买各自在**村**(地名)种植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所购买的桉树,并随后出售给龙川县**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7.3万元。经龙川县林业局鉴定,涉案**镇**村**(地名)被伐林木蓄积为224.0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镇**村**(地名)被伐林木总蓄积为79.5立方米,其中1号(何某乙)地块蓄积52.8立方米,2号(何某甲)地块蓄积26.7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龙川县林业局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复绿情况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3.证人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朱某甲、卢某甲、黄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何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枫

2020122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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