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广太镇山前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太镇山前村新祠65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普宁市广太镇山前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没有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以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形式,擅自将该村兀尾、大潮后、曲潭等角落156.03亩土地规划地出卖给村民,共非法转让土地545宗、以及人口费的名义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521.61万元,并入村账。
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认定:上述涉及的土地总占地面积104021平方米(折156.03亩),地类为耕地16164平方米(折24.25亩),园地59740平方米(折89.61亩),坑塘水面947平方米(折1.42亩),村庄26818平方米(折40.23亩),公路用地352平方米(折0.53亩);符合规划7469平方米(折11.2亩),不符合规划96550平方米(折144.83亩),占用基本农田22574平方米(折33.86亩)。
2020年3月16日,李某甲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关于给予李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通知、情况说明、医学鉴定书、病例、检验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更正证明、复函、广太镇山前村收取土地款明细表、现场照片、收款收据;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坤、李某丁凯、李某戊、李某己裕、罗某某、李某庚容、李某辛龙、李某壬标、陈某某珍、李壮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八册;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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