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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桐乡市**镇**路**号经营“**会馆”期间,从上家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十只猪鼻龟后将其中七只猪鼻龟转手加价出售,两只已经死亡,一只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已查明去向的有,于2019年3月7日以600元的价格向石某某(已不起诉)出售一只,后石某某将该龟赠予李某乙;于2019年8月18日以5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已不起诉)出售一只;于2019年9月1日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已不起诉)出售一只后李某乙将该龟赠予贾某某(已不起诉);于2019年9月4日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两只给贾某某的代买人李某乙。

2020年3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贾某某、李某乙等人处共查获猪鼻龟五只。经鉴定,上述猪鼻龟(学名两爪鳖)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帐记录、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书;

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猪鼻龟十只,并将其中七只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建亚

检察官助理:李成成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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