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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肥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同案人张某某(因本案已起诉)、李某乙(因本案已起诉)、李某丙(因本案已起诉)案发前在被害人陈某甲位于吴川市**街道**村住处四楼开设的“翻摊”赌局输了钱,怀疑是陈某甲、陈某乙、麦某某和“茂名仔”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出千”骗了他们的钱。2017年5月14日18时许,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因本案已起诉)、李某丁(因本案已起诉)、李某戊(因本案已起诉)等多人到陈某甲家中质问陈某甲等人“出千”骗局一事,并要求陈某甲返还被骗所输的约300万元,因陈某甲没钱返还,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李某丁等人便强行将陈某甲、陈某丙控制挟持带上小车拉走。当车行至吴川市**分叉路口时,张某某等人将陈某丙放下,继续将陈某甲先后挟持到黄坡**村李某乙的家中、黄坡镇**商务酒店**房(该房由李某丁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所开)、湛江市**酒店、黄坡镇**大酒店等处拘禁,由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丁等人看守。期间,张某某等人对陈某甲实施殴打,威胁其还钱,并要求陈某甲打电话给家人筹钱还款。到了5月15日15许,李某乙指使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将陈某甲带到黄坡镇一农业银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两万元,并将陈某甲身上的金项链、玉佩拿走一并交给李某乙,后李某乙等人将陈某甲带到黄坡镇**村一住宅,威逼陈某甲写下欠到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欠款约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多张欠条和一张抵押证明,强迫陈某甲将其女儿陈某庚名下的未挂牌路某某车抵押给李某乙用于还债。至5月15日19时许,李某乙派李某戊联系陈某甲的家人取得路某某车后,才将陈某甲放走。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5日被批准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5月13日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09月30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阳下派出所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李某甲对其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证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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