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改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该案于2019年12月6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0日交本院办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酒后因琐事在景谷县**门口的公路边发生争执,李某乙推搡李某甲三下,李某甲双手推打李某乙一下后李某乙仰面倒地,李某乙后脑与地面发生碰撞。后李某乙被送往景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景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死亡原因系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病情证明、提取笔录、尸体照片、监控时间说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景谷县**外公路边进行勘验;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对其推揇李某乙后李某乙倒地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5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将李艳明推倒,李某乙后脑碰撞地面,致使李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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