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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诈骗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气象路**室。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10日本院对李某甲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2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06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9日至9月9日,2019年10月9日至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向瞿某某提供西南桦木材的事实,让瞿某某支付定金、运费、工人工资等理由,先后骗取瞿某某微信转账6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孙某某、某某、唐某某、施某某、李某乙、罗某某、刀某某、张某乙、李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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