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人李某甲以为被害人李某乙购买郑州市中原区***村“**新城”村民安置房为由,虚构缴纳房子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6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李某甲向其退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3、证人吕某甲、焦某某、董某某、乔某某、黄某某、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卫某某、曹某某、栾某某、谢某某、吕某乙证言; 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收条、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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