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村****社**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招待所。因犯盗窃罪,李某甲冒用“龙某甲”的身份被浙江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以(2010)**刑初字第***号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6月17日在浙江省**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脱逃罪,2019年9月24日,元阳县公安局将李某甲移交云南省普洱监狱立案侦查。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脱逃罪、盗窃罪,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交办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7日被云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起止为1996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止,1997年9月29日李某甲被送至原云南省**监狱(现云南省**监狱)执行刑罚。李某甲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不安心改造,于1998年11月28日凌晨四点许逃离了监管场所**改河队*监区。1999年11月8日李某甲被云南省**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23日,李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招待所***室被昆明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云南省**县公安局后押于**县看守所,因涉嫌脱逃罪,2019年9月24日,李某甲被**县公安局移交云南省**监狱收监。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明、羁押证明、云南省**监狱报案笔录、罪犯脱逃报告表、协查通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云南省**监狱罪犯接收证明、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狱内案件结案表、李某甲正侧面照、户籍证明、前科材证明、李某甲自述材料(脱逃的事情经过、认识)、**监狱关于李某甲的身份情况证明、罪犯李某甲脱逃发案经过、**监狱关于捕回罪犯李某甲的情况说明、**监狱关于罪犯李某甲脱逃地点的情况说明、**监狱证据调取函、**监狱关于监狱更名的情况说明、(199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乙、陶某某、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龙某乙、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云南省**监狱调取证据函、**县人民检察院卷宗内第30页、54页复印件、云南省**监狱办案协作函、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书(元公司鉴(痕检)字[2019]5号)、鉴定委托书、鉴定书(普公司鉴[2019]1446号、手印鉴定意见书(普公司鉴[2019]173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关押期间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将李某甲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刑罚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云南省**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4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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