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强迫交易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里**排**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周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已起诉)等人打着慈善互助的名义,在我市杏花岭区**国际建立**慈善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任何商品及服务而引诱下线加入骗取大量钱财,对加入的聋哑人下线进行谩骂殴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形成恶势力团伙。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建立的传销组织无法再运转下去,其又策划发起了“101盘”, “102盘”投资模式,该模式可表述如下:客户以投资1万元购买一个点位并按照投资时间进行排号,通过“二二复制”的方式排序。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将投资客户序号进行公排,每排号达到8人且推荐下线投资客户2人以上,即为“小出局”,“小出局”可获得2万元奖励,如若排号达到64人且推荐下线投资客户2人以上,即为“大出局”,“大出局”可获得6万元奖励,但需要再拿出2万元进行复投且缴纳3000元会费。该组织由被告人李某甲谋划并创建盘口,周某某、李某乙负责管理协调并由周某某负责收钱,李某丙、王某某(二人均已起诉)负责讲课培训,至案发“101盘”、“102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13人,其中聋哑人173人,层级8级以上,涉案金额4578800元,损失财物3890500元。

强迫交易罪:

2017年2月李某甲、周某某故意设局告知投资人张某某已经出局,并在传销场所将出局奖励款3.7万元交给张某某手中拍照留存进行宣传。后李某甲、周某某又将张某某拉进办公室内,通过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逼迫张某某把领取的2万元进行了复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李某甲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强迫他人投入资金复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拐册,审计报告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散材料玖页,光盘壹张,硬盘壹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