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飞,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飞窜到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揭西县灰寨镇溪背圩村住宅,从房子附近铁架攀上二楼窗户并利用管子刀等物品剪开二楼窗户不锈钢防护网进去屋内。尔后,被告人李某甲飞在屋内二楼、三楼房间内合计盗窃到现金2500元。2020年7 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飞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飞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前科证明,其他书证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飞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飞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DVD光盘三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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