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乡县**村**组,现住地**。因盗窃行为,2020年10月3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因打游戏相识,二人在本市武陵区**网吧一起打游戏。2020年10月8日21时许,李某甲因琐事对郭某某不满,因而趁郭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消费。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2580元。
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甲父亲赔偿郭某某2000元,郭某某予以认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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