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9********,彝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寨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刀晨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建房需要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证,思茅区思茅港镇林业服务中心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申请,于2018年3月19日为李某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内,到思茅区思茅港镇**寨村**寨小组集体林**寨采伐李某甲所有的思茅松蓄积8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甲在组织人员采伐过程中,共采伐林木134株,合蓄积77.9941立方米,其中采伐思茅松120株,蓄积76.1921立方米,西楠桦1株,蓄积0.2067立方米,杂栎木13株,蓄积1.5953立方米。经普洱市思茅区林业局林业资源站鉴定,超出林木许可证规定蓄积量为69.994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3张、1台油锯;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申请书复印件、集体(个人)自用材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证、林权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鲁某某、李某戊、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寨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一台油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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