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下午16时许,因化粪池的排放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到被害人颜某某家化粪池排污口处,用木头、水泥等物填堵排污管道,被害人颜某某见状用木头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身上砸予以制止未果,又用尿水泼,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被激怒了,被告人李某甲用一棍长约1.5米,直径约为4公分的木棍朝被害人颜某某头部、手部、腿部、腰腹部一连打了11棍,期间,李某乙用手揪住被害人颜某某的头发,将其按倒在地上,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后双方经被害人颜某某的儿子李某丙在监控视频中喝止。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颜某某的第9、10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对致伤物推断与论定:被害人颜某某右侧第9、10肋骨系棍棒类钝器致伤。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茶陵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用棍棒打伤被害人颜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板凳、锄头、木棍;2.书证:(1)受案、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关于李某甲提请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报告、(4)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5)监控截图和相关佐证材料、(6)被害人颜某某受伤部位照片、(7)抓获经过、(8)当事人户籍资料、(9)办案说明;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株犀城鉴所【2018】临鉴字第519号、(2)株犀城鉴所【2018】临鉴字第524号、(3)株犀城鉴所【2018】临鉴字第539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3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
3.起诉书副本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