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430621196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新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与陈某某(系李某甲之弟)发生争执。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子)在家中听到后也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欲前往李某乙家中,李某甲遂从背后将其抱住,双方发生纠扭,李某甲遂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膝盖半月板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至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奇家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漆某甲、漆某乙、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岳巴陵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亮
助理检察员:赫桓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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