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37,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7时许,在**山上,因摘樱桃琐事,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用手朝李某甲打了两巴掌,后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朝李某乙面部打了三拳,致使李某乙鼻子出血后倒地。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和解协议书、悔过书、谅解书、住院病志等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曲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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