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李某甲家门口,被害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因挖排水沟一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李某甲持棍将李某乙肋骨打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检察官助理:柳淑红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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