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村**号**,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园**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电动车,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总价值人民币7,327元。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1-1网点9门的老百姓家常菜饭店门前,以7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乙盗窃的一辆黑色追风鸟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1-1网点9门的老百姓家常菜饭店门前,以6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乙盗窃的一辆黑色天铭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21元。
2019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1-1网点9门的老百姓家常菜饭店门前,以9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乙盗窃唐某某的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26元,后该车被扣押并返还唐某某。
2019年11月8日13时40分,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12号楼下李延利家仓房门口,欲收购李某乙盗窃金松林的电动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4元,该电动车当场被扣押并返还金松林。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逮捕证、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卖的电动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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