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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征收款被临时冻结,遂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熊猫基地拆迁项目部吵闹,并掀翻项目部桌子,龙山管理处工作人员报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郭镇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李某某和辅警刘某某、苏某某赶至现场处警,对李某甲进行批评教育,李某甲不听,而且威胁处警民警,处警民警让其将热茶放下,并依法将其强制带离,李某甲遂将手中的热茶泼向辅警刘某某脖子、脸部。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给予被害人刘某某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岳巴陵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6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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