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西省侯马市**办事处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路**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4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绛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绛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虚构与他人合伙开发“壹轩园小区”、“新裕苑小区”和“绛县东方明珠小区”工程项目并取得相关手续的事实。冒用他人《绛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以收取工程履约金、土建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某某甲的财物。其中: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指使郭某某以“邯郸市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桂某某签订了建造“东方名珠”(壹轩园小区)《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书》。以收取工程履约金名义,骗取被害人桂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以侯马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壹轩园小区之新裕苑项目”《施工协议书》。以收取土建履约金、土建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运城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某某乙签订“新裕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协议》。以收取工程履约金名义,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运城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新裕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协议》。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金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李某甲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焦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徐某某、桂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取得“壹轩园小区”、“新裕苑小区”和“绛县东方明珠小区”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事实,与他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协议,以收取工程履约金、土建履约金、土建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某某甲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徐林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院**单元**室。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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