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10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超市旁。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2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日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桑植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广场**茶楼吃饭时饮酒,后其驾驶停放在**广场前坪停车场的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湘******)离开广场,行至**广场停车场收费处时,因索要停车费发票与门卫发生争执,经旁人多次劝阻,李某甲仍多次将挪开的车辆开至停车场收费处,造成广场出口堵塞。旁人报警后,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将李某甲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2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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