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捷达”牌冀B*****号小型轿车沿唐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南区一道口时,与由南向北并左转的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丰南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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