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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0036,汉族,中专文化,原**车辆段职工,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街**号**楼*号楼*单元*号,捕前住介休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21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镇**村**街*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于2019年1月14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54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镇**村*巷*号,捕前住本村。2009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2010年4月23日,因发现遗漏的盗窃犯罪事实,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到文水县公安局**派出所主动投案,当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7月12日两次退回文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3日、8月12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本院将该两案合并为一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受张某某委托向陈某某索要债务。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日间,侯某某指使郝某某带领赵某某等三人住到文水县**洗煤厂寻找陈某某索要债务,2018年1月1日上午,郝某某等人与洗煤厂王某某、刘某某发生冲突,后郝某某将情况告知侯某某,侯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乙等人从介休市赶到文水县,在与郝某某等人会合后,一起进入**洗煤厂,在该厂办公楼前,侯某某等人与该厂刘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刘某某被侯某某、李某某、李某乙打伤。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腹部瘢痕,胰腺挫裂伤及后腹膜血肿均为轻伤二级,脾破裂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的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盘、相关的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纠集他人斗殴,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加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鹏飞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吕梁市离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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