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办事处人,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花园**-**-**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6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滕某某、冯某某、李某丙(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经常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被害人孙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2013年1月间,滕某某、冯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等人发现孙某某的麻将机装有作弊程序,滕某某遂纠集冯某某、李某丙及李某甲以孙某某的麻将机装有作弊程序致使其输钱为由,要求孙某某退还所输现金,以不给钱便去公安机关报警、不让孙某某出门等相威胁,迫使孙某某答应给滕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等人赔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2月2日,孙某某将15.5万元转至滕某某银行卡,后滕某某随即将所得赃款分给冯某某5万元、李某甲2.5万元,李某甲又将其中1万元转交给李某丙,余款8万元滕某某自己据为己有。事后,李某甲将此事告知李某丁(已判刑),让其帮忙再次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钱财,李某丁遂给孙某某打电话,以上述理由向孙某某索要钱财,后孙某某再次给被告人李某甲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滕某某、冯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或要挟方法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可星
检察官助理:万晓东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花园**-**-**室;
2.公安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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