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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别名:“李某丙”、绰号:“平老大”平大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甲(已起诉)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2004年1月10日,因怀疑被害人罗某乙、刘某甲在帮助收取“香港六合彩”投注单时更改投注单号码,遂约被害人罗某乙去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越秀区诗书路的出租屋商谈,当被害人罗某乙去到上址后,同案人罗某甲用切菜枕木殴打被害人罗某乙,打断被害人左肋骨一根。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罗某甲以更改“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号码导致输钱为由,勒索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10万元。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甲等人以上述更改“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号码导致输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拘禁于广州市黄埔区**宾馆,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勒索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8万元。

200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在本市荔湾区**路**号“**餐厅”用餐时与该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遂指使同案人罗某丙、罗某丁、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于当月15日2时许,再次去到上址餐厅,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进菜里,以此为由向该店索要“赔偿”,并将该店二楼包厢内桌子打翻,在一楼大厅用热水将该店员工烫伤,后被害人陈某某(该店老板)被迫支付人民币5000元给同案人罗某丙、罗某丁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罗某戊、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乙、刘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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