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小李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晚,被害人杨某乙、宋某某、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以及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邀约着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庆云东路兰兰超市以使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赌博,李某甲与王某乙合资赌输约6000元人民币,后李某甲发现所玩扑克牌有诈,便以有人使用假牌为由,以“假一赔十”的方式向其认为玩假牌的主要人员宋某某、杨某乙以及当晚赌博的组织人员之一黎某某索要赔偿,并以帮忙要钱的理由邀约“杨某甲”(身份不详,在逃)、“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赶到现场。当晚,李某甲、“杨某甲”、“张某某”三人对宋某某、杨某乙、黎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持刀威胁宋某某,徒手对宋某某、杨某乙进行殴打,当场索要到宋某某5000元人民币,并迫使杨某乙、黎某某答应次日交钱,后众人离开。次日,在李某甲的威胁追索之下,杨某乙向李某甲给付20000元人民币;黎某某向李某甲给付5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烟台龙口市黄城汽车站大厅被龙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杨某乙、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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