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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并被临时寄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于2019年4月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由被告人潘某甲提议并购买假黄金项链首饰、被告人潘某乙负责驾驶面包车带几被告人到达医院或者集市等地方,被告人潘某乙、苏某某负责摆摊售卖,谎称项链具有治病的作用,其余人充当“拖”,先以低价吸引人(主要针对中老年人或者医院病人家属)来购买,再以高价敲诈钱财。当购买人嫌贵不愿购买时,被告人潘某乙就假装威胁负责购买的“拖”让受害人害怕;其他人充当围观群众,以言语劝说受害人购买以避免挨打或者走不了,受害人因心理害怕而被迫购买。以该种方式,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分别在灌南县、宝应县、阜宁县等地医院和集市实施敲诈勒索共计9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8980元,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阜宁县**镇**大酒店门口处,敲诈被害人孙某甲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18年5月某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阜宁县**医院住院部楼下,敲诈被害人张某丙现金人民币800元。

3.2018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宝应县**医院北侧小门处,敲诈被害人崔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灌南县**医院二楼食堂走廊内,敲诈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5.2018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阜宁县**镇政府附近的集市上,敲诈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6.2018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灌南县**医院二楼食堂走廊内,敲诈被害人孙某乙现金人民币1050元。

7.2018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灌南县**医院输液室东边南北人行道处,敲诈被害人张某丁现金人民币820元。

8.2018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阜宁县**医院食堂门口处,敲诈被害人管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

9.2018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驾车至阜宁县**镇**商城集市处,敲诈被害人孔某某现金人民币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苏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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