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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5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19 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19 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多次威胁**中英文学校未成年在校生,以交保护费等为理由索要钱财。

1、2019年初,李某甲向被害人曾某索要300元保护费,曾某没有答应,于是李某甲在学校附近对曾某进行殴打。曾某在被李某甲殴打后开始筹钱交保护费,2019年3月23日,被害人曾某筹够3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300元。

2、2019年3月9日,李某甲让被害人林某阳跟着他混,并交300元保护费,不然就会像曾某一样被打,林某阳因害怕于是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300元。

3、2019年3月,李某甲通过被害人曹某枫联系上被害人李某龙,李某甲称其是松岗老大,叫李某龙交保护费。2019年3月23日,李某龙通过微信转给曹某枫150元,由曹某枫微信转给李某甲150元。3月24日,李某龙再次通过微信转给曹某枫150元,由曹某枫微信转给李某甲150元。

4、2019年4月19日,李某龙通过微信转给曹某枫70元,曹某枫收到钱后于4月20日转给李某甲50元。

5、2019年4月21日,李某甲以没钱用为由多次向李某龙要200元,后李某龙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66元。

6、2019年5月,林某阳和曾某向李某甲称不想跟李某甲了,李某甲威胁二人如果不跟他就要给他300元退会费,否则叫人在学校门口殴打二人。

7、2019年5月7日,曾某筹够300元退会费后,联系李某甲晚上约好地点把钱给其,因害怕李某甲以后再对其进行敲诈,曾某同时进行了报警。当晚22时许,李某甲和其朋友李某丙开车到约定的燕罗街道***酒店附近见到曾某后,李某甲要李某丙帮他去拿钱,李某丙下车从曾某处拿了300元后被警察抓获,李某甲见状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联系上李某甲,在深亚加油站旁将其抓获。并在李某丙处缴获300元现金(已发还曾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报警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缴获的赃款等;2、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龙、曹某枫、林某阳、曾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2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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