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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街**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其妻子李某乙同望某某居民被害人邢某甲有暧昧关系,遂打电话给邢某甲理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晚23时许,李某甲驾驶丰田吉普车在望某某阳光热力小区胡同口看到了邢某甲的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李某甲以为是邢某甲驾驶的(实际为邢某甲的哥哥邢某乙驾驶),遂跟随这辆车进入了阳光热力小区,愤怒之下李某甲驾车连续撞击邢某甲的车辆多次,在撞击过程中又将院内停放的三台轿车和多辆摩托车、电动车撞坏,后李某甲驾车逃走。经鉴定:邢某甲的丰田普拉多吉普车调换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5,222元;贾某某的现代轿车、李某丙的捷达轿车、丁某某的本田轿车调换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881元;摩托车和电动车损坏总价值为人民币4,250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望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望某某公安局工作说明、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邢某乙赵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街**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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