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因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甲骑摩托车携带汽油、小锯、自行车外胎等物品进入西峡县**乡**村**组郝某某住家附近的**路,等候至天黑进入郝某某家,将其院门上的铁锁取下锁在堂屋门上,将汽油泼洒在院子里面的一排棺材、木板等物品上,用火点燃。造成郝某某家院子存放的三口棺材、两个木匣子、部分木板等物品毁坏,后沿原路返回家中。
经鉴定:郝某某家被损坏物品价值8866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动轨迹及视频截图、加油记录及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开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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