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经济纠纷,前往仙桃市**镇**村*组找到被害人杜某甲,与杜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甲持钢片状物体将杜某甲停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本田思域小轿车砸坏。经鉴定,杜某甲小轿车被损坏部位价值5356.6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仙桃市公安局张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付某某、冯某甲、刘某某、杜某乙、冯某乙、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晶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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