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由于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存在经济纠纷,2020年1月17日16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黄甸村冷东岔路口,李某甲驾车撞向周某某停在原地的车辆,导致周某某的车子前部局部损坏。经价格认定,周某某车辆损坏价值7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号码:173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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