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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57********,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36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5月2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为原来李某甲将李某乙家核桃树枝削去的事,两人发生争吵,李某乙从家里拿了一把油锯把李某甲家房后水池旁边的一棵泡核桃树锯断,李某甲见状后就跑回家拿得一把油锯来到自家房后地名叫“大冯洼子”的地里锯李某乙家泡核桃树,李某甲发现自己拿的油锯锯不动泡核桃树,又回家拿得一把斧子来砍李某乙家泡核桃树,李某甲用斧子将李某乙家泡核桃树砍倒2棵后发现用斧子砍核桃树慢,又回家拿得一把砍刀,用砍刀把李某乙家的泡核桃树从树根处把核桃树的树皮削去10棵。在李某甲砍李某乙家泡核桃树期间,李某乙拿着自家的油锯到李某甲家园圃地、茶地、烤烟房旁边,将李某甲家的泡核桃树锯倒19棵。经景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被告人李某甲毁坏李某乙家的泡核桃树12棵,李某乙毁坏李某甲的泡核桃树20棵。根据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李某乙家被损毁的12棵泡核桃树认定标的价格为:270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扣押物证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证人罗某甲、李某丙、鲁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9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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