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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6********,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车回到横县**镇**街**号自家门前,欲将车辆开进家中一楼大厅时,发现有一辆车牌为桂A****5的保时捷牌汽车停放在该处,阻碍其不能将车开进家里。为了泄愤,被告人李某甲取出自己奥迪牌汽车钥匙,将被害人李某乙保时捷牌汽车的车身多处刮花。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乙桂A****5保时捷牌小汽车被损毁的合理修复价格为8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经赔偿给被害人李某乙2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迪牌小轿车钥匙一把,牌号为桂A****5的保时捷牌小汽车车身四周划痕(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和照片;7.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文家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随案移送奥迪牌汽车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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