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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李某乙(已判刑)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融创文旅城索要工资无果后,爬上体育乐园施工现场拆卸两条成品消防管道并将其中一条成品消防管道及一台电风扇从高空扔下施工现场。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消防水管以及电风扇的市场价格及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8523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5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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