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号房内因家庭矛盾,李某甲一时想不开,就向想砍死被害人黄某某,就趁黄某某进厨房洗手时用厨房的菜刀将黄某某的后颈部、手部砍伤,李某乙发现后过来阻止时,李某甲持刀砍向李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在家里等候公安人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有自首、年满七十五周岁、未遂、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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