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杀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社区**组,住威宁自治县****社区**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19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上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7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堂弟兄关系,两家土地相邻,均位于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两家因田边地角等生活琐事曾有矛盾。2006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次子李某丙放牛时,牛跑到被害人李某乙家土地里吃了地里的洋芋,李某乙和李某丙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并追打。后李某丙便跑到海拉镇街上找到其父李某甲和其母朱某某,并告知其与李某乙发生争吵一事。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其妻朱某某和其子李某丙便前往李某乙家去质问李某乙,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并打架,李某乙之妻沈某某见状,便提着锄头来帮李某乙的忙。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甲将沈某某手中的锄头抢来后,用锄头将李某乙打翻在地,又一锄头打在李某乙的头部,致其倒地不起后逃离。2006年7月6日,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主要系钝器打击左额部,致使左额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受损,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长子李某丁的陪同下,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丁代为补偿了被害人李某乙家属17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家属于当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李某甲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淑媛

检察官助理:谢龙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六个、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