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汤阴县**乡**村**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4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损害财物,于2017年9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在汤阴县**乡**村,被告人李某甲因宅基地确权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乙(又名李某丙)、李某丁(又名王某丁)发生争执打架,被人拦开后扬言要与李某丁拼命,后李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去砍李某丁,过程中将李某丁、李某乙及邻居韩某某砍伤,再次被劝开后,李某甲又回到家中拿一把水果刀准备再次行凶时,被韩某某将刀夺走,后民警在现场将李某甲抓获。经鉴定,李某乙、李某丁、韩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两把;2.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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