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杀人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中检刑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6********,汉族,司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捕前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太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侦后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太谷县**乡**村戏台附近因看下棋发生口角后,李某甲怀恨在心,遂产生了报复王某某的想法。当日下午15时左右,李某甲到其在太谷县**大市场院内停放的一辆半挂车内,拿上其出车时准备的一把劈斧,随即返回到了**村,在**村供销社附近找到王某某,在争吵中李某甲用手中的劈斧将王某某砍倒在地,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敏

2019年2月18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