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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乙承接**小区12号楼、13号楼钢筋绑扎工程后,带领被害人钟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丙、李某丁等工人从事该工程,后因薪酬结算、工程承揽等问题,李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发生纠纷。

2018年8月13日上午,因未能协商一致,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在**小区工地阻止李某乙、钟某某等人施工,民警到场处置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中午,李某甲在**小区13号楼工地一楼休息期间,再次与李某乙、钟某某相遇并发生争执。其间李某甲持钢管连续击打李某乙的头部直至其倒地后,又持钢管追撵钟某某并连续击打其头部直至其倒地,李某乙、钟某某均当场死亡。

经鉴定,李某乙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钟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1根;

2.户籍信息、院前急救病历、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李某乙、钟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彬  

2019年1月2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物证钢管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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