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自称李某甲,男,53岁,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缅甸国果敢县**乡**塘,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日收案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24日至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月11日至1月25日、自2018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李某乙强奸自己的妻子,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河外片区**村**组的路边找到李某乙,后二人发生争吵并扭打。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用石头、木棒、砍刀等工具击打李某乙的头部,导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向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河外片区色树坝村下红岩二组组长杨某某投案。2017年9月25日22时50分,被告人李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
1.物证:被害人的尸体、作案工具木棒、砍刀等;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8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涉案物品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3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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